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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6月1日起实施,我们给你“划重点”!

发布作者:朱永德、徐涛 发布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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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第一法 坚持人民为中心

医疗费用要告知 同意手术可口头

法治之力保医护 司法机关解医闹

不得过度医疗检 医学伦理需符合

健康信息不能泄 明确医疗公益性

民营办医获鼓励 尊重保护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将于6月1日施行

与您的健康息息相关!

这部卫生健康“基本法”看似原则、抽象,

其实与每一个人密切相关。

为什么要创设这部法律?

它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立马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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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它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从2017年12月以来,这部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经历了4次审议,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分为总则、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110条

 

 

 

 

 

一、健全“1”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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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二、提升“2”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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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2.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三、完善“3”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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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医疗救助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3.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推进“4”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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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服务联动机制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2.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3.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4.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的意见。

 

五、保障“5”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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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的健康权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2.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3.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享有的权利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5.组织和个人享有投诉、举报权利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六、三种行为处罚升级

一、威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处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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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该法第五十七条作出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非法行医处罚力度将再次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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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因与上位法冲突而失去实用效力,不能再予适用。必须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即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变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此外,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选择中,也必须依据“择一重罚”原则,根据违法情形选择适用重罚的法律条款。

 

三、个人健康信息安全泄露处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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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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