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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评|“男孩骑行遭碾压案”:法律争议下的定性考量

发布作者:guanliyuan 发布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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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关注社会热点,忙于奔波,只为碎银几两,好巧不巧,在朋友圈看到一篇《男孩骑行遭碾压身亡案司机不认罪!谈一个唯一可以避免坐牢的方案》的文章,才知该案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有可能将成为一起考验司法机关的标杆性案件,出于好奇心,一探究竟。


2024年8月11日,河北容县,在一个已竣工,交通标线齐全,还没有验收通车,但已有社会车辆实质通行的道路上,未满12岁的小男孩在其父亲的带领下随骑行团骑行,期间被挤倒在对向车道,被来不及反应的正常行驶的小车碾压致死。司机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8月25日被容县检察院批捕。

随着司机被批捕,吃瓜群众坐不住了,群情激昂,为司机喊冤,上网查看,随机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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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容县检察院的批捕,偏离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吃瓜群众的想法虽然朴素,但并不傻,在是非与个人情绪之间,能把握一定分寸的人也大有人在。

《男孩骑行遭碾压身亡案司机不认罪!谈一个唯一可以避免坐牢的方案》文章作者也同样提出了定罪的观点:“车辆进入未开放道路行驶,就不需要再提什么机动车、非机动车了,甚至你可以理解为这是一个操场,一群人在这里骑行,然后一辆车开了进来,不小心碾压到一个小孩。这时候,你不能再谈什么交通规则、男孩突然倒地、男孩未满12周岁不能上路骑行等理由。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行驶进入一个未开放的道路,需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肇事司机没有尽到这个义务。这是典型的过失致人死亡”。

本人对小男孩被碾压事件感到痛心。但对于定性,吃瓜群众为司机喊冤真的很扯淡吗?窃以为不能简单地将该案视同驾车进入操场,不去考虑交通规则,从而得出未尽注意义务,构成犯罪。以下三个问题仍需要法律人进一步去思考: 

一是交通标线齐全,已具备通车条件,但未正式通车,平时也已默许社会车辆通行或社会车辆已形成通行习惯的道路,到底属不属于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都可以视为道路。那么对于交通标线已经齐全的地方,已具备通车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已经由社会车辆实质通行的地方,为何就不能视为道路呢?既然社会车辆已经实质通行,要求大家在该道路上共同遵守交通规则,有益无害,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更具有必要性。刑事案件更讲究实质判断,而不是光看形式。这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如果认定为道路,当然要以交通肇事罪的标准来衡量入罪标准。 

本人也翻找了一下以前在法院工作的工作笔记,发现2008年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曾向温州中院口头请示,交通标线齐全,已具备通车条件而未正式通车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交通肇事罪时,温州中院曾口头答复:“可以”。据悉,江苏某地法院也有同类案件,也是认定为道路并以交通肇事作出责任认定和把握入罪标准。 

二是已有交通标线,已具备通车条件的道路,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在这样的道路上不论是骑行还是驾车,自然都会自觉以交通规则来约束自己,此时撇开交通规则去认定行为人的“过失”是否合适?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作为骑行者和驾驶员各行其道,驾驶员的注意义务应当限定在交通规则内去分析,要以一般人的标准来认定,而不是超出交通规则以外,以完美人标准去认定,完美人标准必然会将注意义务边界随意扩大,就会延伸出概括性、原则性、完美性的安全注意义务和提前预判义务,模糊了过失与意外的界限。完美人的标准是为了把事情做得更好,但不能反向推定,没有做到完美标准就是过失。而一般人标准就是大家通常都可以做到的事情你没有做到,那才是过失,而不是大家通常都做不到的事情,从完美人标准出发要求你必须做到,做不到就认定过失,显然过于苛责。

三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只有全责、主责的情况下构成犯罪,驾车型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入罪标准是否可以撇开双方过错或者事故责任大小,不管是全责、主责、同责还是次责,只要主观上有过失就一律入罪,是否合适?更是一个法律问题。本人找到了一个比较有名的案例,地下车库入口碾压躺卧之人的过失致人死亡案,(2020)津01刑终471号刑事判决,天津一中院认为,本案客观上系机动车驾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罪的罪状、责任及主、客观方面较为类似,故在认定原审被告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时,应参照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方式和适用精神。天津一中院的观点值得借鉴,避免了同性质行为处理不公问题。从本案来看,骑行小男孩子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挤倒小男孩的骑行者对事故发生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从披露的信息表面上看司机正常行驶,但具体司机的事故责任大小,由于我们是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无从判断,只能让子弹再飞一会儿,但不管如何,不可能是全责或主责。那么,本案不应构成犯罪。

诚然,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有时不靠谱,但专业判断过于偏离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观,玩少数人的游戏,有时也需要进一步思考,是否过于教条?是否过于机械?引用罗翔一句话:“法律人要避免陷入技术主义分析,而背离了民众的朴素正义感”,该案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律上仍然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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