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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跑得够久,刑罚就追不上我?

发布作者:朱永德、徐涛 发布时间:2020-05-08

  01导读

杀人犯逃亡24年后终于自首,在外“熬”了5年的扒手因“弹尽粮绝”投案,服刑期间越狱、跑了20年的逃犯主动上门找警察……近日,全国各地逃犯排队自首,可谓“疫”外收获。看来罪犯克星除了张学友的演唱会,还有“健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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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主动自首的,还有许多陈年旧案在近月得以告破。2020年2月23日江苏南京28年前原南京医科大学女生遭奸杀案告破、2020年3月18日吉林双辽22年前红色出租车司机被杀案告破等。那如果不去张学友的演唱会、没有到哪儿都得出示的“健康码”,是不是只要我跑得够久,刑罚就追不上我?用一个律师严谨的口吻告诉你:不一定,得看追诉时效!


02

  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究”四个字看起来是如此的诱人,当然《刑法》根据不同的刑期、刑种,给出了5年、10年、15年、20年四种追诉期限的“套餐”。超过相应期限的,国家的追诉权即归于消灭。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仰性和刑罚的目的性,也有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惩治犯罪。追诉时效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对于社会危害特别大或利用时效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人,《刑法》还规定了超期追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和时效中断等例外情形,以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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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国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超期追诉)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04  如何解读“法定最高刑”,以及超期追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和时效中断等例外情形?


(一)“法定最高刑”的百家之言

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体案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对某种罪名所规定的最高刑。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了统一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准确理解“法定最高刑”作出了解释,认为“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并认可了上述的第三种意见。

(二)超期追诉

犯罪嫌疑人符合“涉嫌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并且犯罪后积极逃避侦查,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明显悔罪表现,也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获得被害方谅解,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没有消失,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之情形,经过四级检察机关最终得以核准,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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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1.适用刑法第88条第1款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但是此处需要区分行为人是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和还是之后实施的。

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那么,采取了强制措施必须是采取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中的任何一种。当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七十七条有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应如何适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2〕4号)明确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既适用于已经执行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批准)釆取强制措施后,由于犯罪分子逃避而无法执行,以及犯罪分子在逃,经决定(批准)逮捕并发布通缉令后拒不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上述情况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追诉。

1997年9月30日及以后实施犯罪行为: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则第一步需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有观点把该规定解读为是“追诉时效冻结”,似乎是只要侦查机关立案了或法院受理了,追诉时效就被冻结,永不过期。也有观点反对“追诉时效冻结”的说法,认为时效能否冻结得看是什么情况的立案,如果是以事立案,嫌疑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被立案,谈何逃避侦查,只有以人立案,才存在逃避侦查的可能。但无论是“以事立案”或是“以人立案”,均能够启动追诉程序,追诉时效是否冻结除了“立案”要素之外,更要看嫌疑人案后的行为与心理,能否在规范上被评价为“逃避侦查”,当然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犯罪行为的,同样需要考虑这个问题。

参见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编的释法案例(2016)黔27刑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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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刑法第88条第2款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四)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1.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5年,但行为人在199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追诉期限也为15年。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15年,该抢劫罪、强奸罪才不追诉。

2.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时,如果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15年;他于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轻伤),追诉期限为5年;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计算;到2000年12月2日,后罪(故意伤害罪)已超过追诉期限,但前罪(抢劫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05

  闲言碎语


是不是只要我跑得够久,刑罚就追不上我?其中答案尽在上文。“追诉时效”是刑法世界里的常客,上月美媒报道称华盛顿警方正在调查副总统拜登被指控性侵案,拜登前雇员里德称自己曾于1993年在国会山办公楼遭拜登性侵,即使属实但由于案件过了美国刑事法律的追诉时效,已不可能提起诉讼。曾经听过一个笑话,“问:为什么犯罪会得到惩罚?”“答:因为被抓到了。”但现在看来,有时候被抓到了,依然不会受到惩罚。

“南医大”奸杀案已经告破,中国重案史上标杆性悬案的“南大碎尸案”,至今还是悬案,一个把受害人尸体切成小块煮熟丢弃在城区各个角落,基本没有可疑线索的案件......至少“追诉时效”不会放过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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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影视文艺圈尤其是韩、日导演不甘人后,《信号》、《杀人回忆》等以重大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为题材的影视作品值得一品,在此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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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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