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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航班延误保险诈骗300万?咋一个懵圈了得!

发布作者:叶锋虎 发布时间:2020-06-12
(注: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律所立场)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新闻一出,众人疑惑,猜飞机延误凭实力赚钱,也构成犯罪?不少法律人士亦惊愕万分,感觉认知被刷新,感叹几十年的法律白学了,自感羞愧。

简明概括该则新闻所呈现的事实:李某用亲戚朋友的身份(借用或冒用身份)+购买机票投保+真实发生延误+理赔(获得财物)。

警方定罪的逻辑是:1、购买机票不是为了飞,而是为了猜,目的不纯;2、虚构被保险对象,虚构行程;3、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了保费。对此,网友们纷纷发出直击灵魂的三连问:花钱买机票一定要坐吗?飞机难道没有延误吗?飞机延误后难道不用赔吗?

作为深耕于刑事业务的刑辩律师,面对热案,也忍不住稍作分析:

首先,有无使用诈骗手段?冒用或借用身份证件购买机票并投保,使用他人身份的事实不可否认,但这并不属于诈骗类犯罪的欺诈手段。诈骗犯罪的基本路径:行为人的欺诈手段→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

本案中,保险公司处分财产是基于飞机延误的事实,而飞机延误是真实存在,并没有虚构。

因此,本案冒用身份并不能成为诈骗手段,充其量只是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民事欺诈手段,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使用了欺诈手段的行为都是诈骗行为。

其次,保险公司有无错误处分财物?李某虽以他人名义购买机票和投保,但只要购买了机票,支付了款项,在法律上也就与航空公司形成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就有义务提供航空行程服务,行程的产生是看机票,并不是看身份证,不管这个人有没有乘坐,出了机票就产生行程,因该行程产生的保险标的即航班准时也相应产生,那么行程和保险标的就不存在虚构之说。

所谓虚构行程和保险标的,应当是指无中生有的编造乘坐航班信息,而不能扩大为真实购票后名义购票人未去乘坐的情形。

因此,航班出现延误,就出现理赔的合法事由,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财物,并不存在错误处分财物的情形。

再次,购票主观目的不是为了真正乘坐,而是为了猜延误,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约定的理赔事由已经出现的事实。只要理赔事由出现,理赔条件成立,就得依法支付,这是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买了票,事后以目的不正当,要求全额退钱,航空公司、保险公司一定面带微笑地回复两个字:“脑残”!而且按此定罪逻辑,知假买假获得赔偿,也都将是诈骗,想想都后怕,曾经年少的我,也曾有过打假斗士的梦!

最后,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出现。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保险金远大于其支付的保险费,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射幸的性质由保险标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与不确定性决定的。

因此,对于射幸合同,由于依赖偶然事件的出现,必须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具有最大诚信性。也就是说玩游戏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双方都要玩得起,输得起,只要偶然事件出现,必须要支付保险金,毋庸置疑。

游戏规则的核心是偶然事件,并不是身份。打个比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进入赌场赌博,所赢之钱能算诈骗所得吗?显然不能,诈骗逻辑是荒谬的。

本案中,李某真的花了钱,真的买了机票投了保,真的偶然事件出现,现在保险人以投保人以他人名义投保为由,不但拒付保险金,还以保险诈骗追究投保人刑事责任,于情于理于法,难以服众。虽然投保人可能存在盗用他人身份证之嫌,如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即盗用身份证件罪予以评价,但绝不能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治在不断发展进步,期待执法可以有更多民众叫好的案例,当然也期待执法不被舆论所左右。

最后,奉劝象李某一样能掐会算的人,以你猜天气的才华可以在气象局大展鸿图,但千万不要在保险公司面前过分展示你的才华,因为你买的不是保险,而是刑事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说句心里话,钱乃身外之物,该给还是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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