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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瓯动态 |本所副主任叶智焕律师、周佰霞实习律师随同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发布作者:master 发布时间:2017-07-07

2016年9月3日在杭召开的G20峰会上中美元首达成在中美破产法领域合作的共识。中美双方承诺从2016年开始,以论坛或互访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地就双方各自破产法的实施进行沟通和交流。今年6月,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应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邀请,到美国交流访问。本所副主任叶智焕律师、周佰霞实习律师随同参与本次访美交流活动。

 

访美期间,协会考察团与美国联邦破产管理署(US TRUSTEE Program)、马里兰州联邦破产法院及美国南加州大学博士生魏珀先生分别进行了交流座谈会。

(图为我所两位律师与马里兰州联邦破产法院法官在法庭的合影)

本所副主任、协会副会长叶智焕律师说:“此次赴美访问交流,我们协会学到了很多东西。在美国,每年100万件破产案子中,个人破产案例就有90万,公司破产只有4万,可见个人破产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实践,而中国还没有个人破产的立法。个人破产法,可以给予破产者最后的救济,避免个人因为债务危机而在经济和生活上陷入绝望,还能保护诚信的债务人,也让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持基本的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比如校园裸贷的案例,个人破产法可以避免让其走上绝路。

美国的破产清算重整,由司法部下属的破产管理署经过程序选择临时破产管理人,再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转正。破产具体事宜,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管理人执行,有争议时法院才会介入,法院地位更超脱,更专注于审判,有利于公平公正。政府、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各司其职,高效运作。而相对而言,中国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参与的事情很多,承担的工作量很重,很多时候,各个角色容易失位或越位。     

此外,美国的破产案件已经形成程式化作业,破产管理人通常由个人担任,一般由律师、会计师组成,各个管理人由于有长期业务支撑,经验丰富。而中国的破产管理多由某个事务所等机构负责,而事实上机构里并非每个人都精通破产,有时存在问题较多。”

(图为我所叶智焕律师在与美国联邦破产管理署交流会议上的发言)

本所实习律师周佰霞表示此次的赴美交流活动拓宽了她的视野,让她受益匪浅。“破产法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破产法的优劣及执法成效是衡量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指标。现代破产法帮助困境中的企业涅盘重生,促使僵尸企业规范退出,使中国的经济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美国的破产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中国的破产法发展起步较晚,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也有待进一步加强。美国在破产法领域的实践,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本次交流以美国破产制度和实践为主题,协会考察团就联邦破产法下的破产程序、管理人在破产中的角色以及联邦法院与法官在破产中的角色等问题于美方展开交流,并在马⾥兰州联邦破产法院旁听了一场破产案件的庭审,其中自然人破产、DIP管理、363条款下的监督程序等制度的设计和操作等问题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周佰霞说。

此次美国之行的考察,不仅加深了中美的交流合作关系,为中美破产法共识的后续推进奠定了基础,并且对于中国下一步的破产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并为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积累了重要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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