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瓯快讯|本所建筑房地产业务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学习会顺利召开
2019年1月3日,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共26条,对建筑行业出现的常见的、棘手的争议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有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多份合同下的结算依据、工程鉴定问题、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代位权问题等。
为提高我所律师对建设工程方面的专业素养,为及时更新专业知识更好服务客户,本所建筑房地产业务部牵头主办了本次交流学习会,其中有包括房地产业务部在内的二十余名律师参加。学习会上,由杨介寿律师讲解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由盛杰律师讲解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鉴定律师实务》,由雷京卫律师讲解《建设工程中工期及价款结算等问题的探究》,由计培丽律师讲解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相关法律问题》。本次学习会律师宣讲、学习交流两个阶段。
首先由杨介寿律师以“抛出问题”的方式,结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保金”及“优先受偿权”问题潜在要素,对《司法解释》二提出了简明的理解要点。接着由盛杰律师从民商事诉讼的“意思自治”原则切入,阐述了《司法解释》二有关鉴定条款之立法目的所在,对工程价款鉴定律师实务做了深入浅出的讲授。然后由雷京卫律师揭示了《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赔偿责任、工期确定及价款结算依据的确定几个方面的影响,且提出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将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享有更多利益。最后由计培丽律师从行使条件、管辖两个方面对《司法解释》二中24条和25条作出比较,对实务中应当如何择其一而用作出了指导。
学习会末尾,与会人员包括主讲人在内进行了热烈的探讨,离场时均意犹未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