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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瓯讲堂第六期”即“小区地下车位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作者:master 发布时间:20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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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0日,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在同人恒玖大厦18楼大会议室召开“震瓯讲堂第六期”即“小区地下车位权利归属法律问题研讨会”。

研讨会上从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的理论视角,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从而引出共有权、专有权与小区车位车库的关系。随后,在座的副主任律师及青年律师,就车位车库权利归属的学说和判断标准提出开发商所有说、业主所有说、公摊说、成本说、约定归属说等。支持开发商所有说的一般认为业主拥有土地使用的权利,土地的分摊面积只有限于地上的土地使用,不及于地下车位车库,利用的地下土地空间,并且是开发商自付资金,所有他们应拥有地下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业主所有说认为车位车库属于配套设施,是附属于主物的,属于房屋的从无,业主购房房子的时候,同时应该得到车位车库,如果没有约定,则从物应跟随主物一并流转。业主和开发商是两个对立体,由于利益不能两分,业主是弱势地位的乙方,开发商较之于业主则是高等地位,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天平倾向保护车位车库归属于业主。公摊说认为开发商把车位车库的面积确定为共用并由业主公摊面积的,所有权贵业主共有。成本说认为认为只要车位车库被计入了商品房价格中,商品房出售后车位车库自然可以归属于业主。约定归属说认为开发商和小区业主可以自由的约定归属,该说把约定作为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购房合同时候,开发商可以选择把车位车库出售也可以选择保留,同样,业主可以选择买也可以选择不买。


最后,在场的律师针对《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展开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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