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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深思 交流共进丨我所成功举办专业部门系列讲座第9期暨第24期青年分享会

发布作者:guanliyuan 发布时间:2024-11-22

2024年11月14日,我所举办震瓯律院·专业部门系列讲座第九期暨第24期青年分享会。本次讲座特别邀请我所三位合伙人——解冬梅律师、陈孟律师和朱海静律师,围绕各自的专业领域和相关执业经验进行了精彩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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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冬梅:浅析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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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冬梅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就管辖权问题详细讲解了在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问题,尤其是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时,履行义务所在地如何认定,主要强调了争议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别,争议标的并不等于诉讼请求,而是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例如委托方因加工方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加工方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非争议标的,争议标的也并非给付货币,而是指赔偿损失对应的争议的合同义务为加工方是否履行加工合格产品的义务,因此履行义务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即应属于加工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陈孟:浅议《民法典》赔偿性违约金适用司法酌减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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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孟律师对《民法典》中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及司法酌减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他首先介绍了违约金的定义与性质,指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并明确了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的并用规则。

在司法酌减的适用条件方面,陈孟律师详细讲解了人民法院在判断违约金过高时的标准、举证责任以及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他强调,违约方对违约金过高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非违约方主张合理也需提供相应证据。此外,他还介绍了司法酌减的法律依据、启动条件以及在不同类型合同中的适用范围。

陈孟律师还提及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对酌减规则的新规变化,包括确定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的计算方法、认定违约损失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3.朱海静:浅谈新质生产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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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静律师围绕新质生产力与法律服务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她首先介绍了新质生产力的概念及其涵盖的前沿科技领域,并强调了其对提升国家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战略意义。

在新质生产力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系方面,朱海静律师指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型生产关系的确立和运行提供了保障,能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她强调,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完善,以提供制度保障,并推动法治创新和完善。

面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朱海静律师呼吁法律人需拥抱变化。一是利用新质生产力对企业传统业务的法律服务进行提升;二是在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新业务、新模式等提供匹配能力的法律服务。对律师个人而言,提升对新质生产力的认知,掌握技术工具,评估业务结构并调整以规划长远发展,提升专业技能,一专多能。她还探讨了新质法律服务的转型与创新,指出新质生产力发展对企业传统业务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此次讲座,三位合伙人以其专业的视角、详实的案例分析和独到的见解,为参会律师们带来了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分享。不仅提升了参会人员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也为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我所将继续举办专业法律讲座活动,为青年律师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以促进青年律师的成长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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