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瓯快讯 | 我所副主任杨介寿律师参加“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研讨会并作交流演讲
5月6日,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和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参与的“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杭州举办,我所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介寿律师在研讨会上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调整相关法律问题》交流演讲。
会议开幕式由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镥海主持,浙江省律师协会专职副会长陈三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华之律师依次为研讨会开幕致辞。上午的研讨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杜万华作题为《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疑难复杂问题的解读》的主题演讲。
下午的研讨活动中,我所杨介寿律师发表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金调整相关法律问题》的交流演讲,围绕与《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有关违约金调整规定相关的四大争议场景,阐述了自己的研究思路和成果,提出请求调整违约金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程序性的诉讼权利、“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无效”系价值选择而非法律逻辑论证的结果、违约金调整不需受与招标投标“实质性内容”是否冲突的限制、违约金调整不同于要约实质变更、当事人协商变更违约金条款与法院(仲裁)调整违约条款不同、违约金调整是对“基于约定标准主张的违约金”的调整而非对违约金条款本身的调整、违约方起诉调整违约金是否有诉益需区分不同情形对待、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具有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在内的多重权利属性等观点。
会上,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曹珊、戴勇坚、陆国飞、浙江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乐敏、副主任余卫、周丽霞、陈加曹、吉林建筑大学宿辉教授等众多嘉宾分别从不同角度,针对当前形势下建设工程疑难复杂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精彩观点。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和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史建兵为研讨会作总结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