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瓯快讯 | 我所赵子博律师做客温州交通广播,评析“好意同乘”出现车祸的相关赔偿问题
近日,我所律师赵子博受FM103.9温州交通广播邀请做客天天有说法栏目。为听众评析了“好意同乘”出现车祸情形下的相关赔偿问题,并接听咨询热线,为交通广播的听众解答了各项法律问题。
案情总述:
2019年,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经过二次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最终确认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
赵子博律师认为,“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虽然,法律基于兼顾传统美德,对“好意同乘”情况下肇事司机责任作出了“减责”情形,但减责后司机朋友仍然需要承担较高的责任。因此,律师建议司机朋友在驾驶过程中仍应当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叮嘱好同乘人系上安全带,从事故风险防控角度和法律风险防控角度让自己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