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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瓯说法 |我所李世豪、缪磊律师受邀参加《天天有说法》栏目分析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

发布作者:guanliyuan 发布时间:2021-03-09

2021年3月5日,我所李世豪律师、缪磊律师受邀做客温州交通之声《天天有说法》栏目,就近期社会广泛关注的货拉拉女乘客坠车死亡事件中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分析。


【案件情况】

2月6日15时许,货拉拉司机周某春通过手机APP货拉拉平台接到女乘客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区间为岳麓区天一美庭小区至步步高梅溪湖国际公寓,总费用51元,其中车某某支付39元,平台补贴12元。当日20时38分,周某春驾车抵达天一美庭小区并与车某某取得联系。两人见面后,周某春询问车某某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被车某某拒绝。车某某先后15次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车上,期间,周某春多次催促车某某快点搬东西上车出发,并告知车某某,按照货拉拉平台规定,司机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将额外收取费用,车某某未予理会。

21时14分,周某春驾驶车辆出发前往目的地,车某某坐副驾驶位,周某春又问车某某到达目的地后需不需要卸车搬运服务,再次遭到车某某的拒绝。在行驶过程中,周某春为节省时间并提前通过货拉拉APP抢接下一单业务,更改了行车路线。21时29分许,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春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车辆行至林语路曲苑路口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21时34分16秒拨打救护车电话,21时39分,在救护车司机的提醒下拨打110报警。

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周某春刑事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律师意见】

对于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问题,我所李世豪律师、缪磊律师分别发表了自己看法。

李世豪律师认为,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机在未告知女乘客的情况下变更了导航路线,女乘客先是2次提出车辆偏航,司机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女乘客的不满;女乘客再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司机又未予理睬;女乘客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司机也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致使女乘客坠车经抢救无效死亡。从目前警方的调查来看,虽然司机主观上没有伤害女乘客的故意,但综合本案细节、社会背景,(1)女乘客体格瘦小;(2)事发时间为晚上9点半左右夜色已浓;(3)事发路段光线昏暗,人车稀少;(4)此前曾经发生过滴滴发生司机杀害空姐的事件、乐清滴滴顺风车杀人等重大恶性事件,社会关注度极高且受害人都与女乘客情形相仿,女乘客有极大概率知晓这些恶性案件。这些考虑因素相加后来看待司机当时的一系列行为,其行为无疑是在一步步的加剧了女乘客内心的恐惧心理,一步步将事态推向了严重。在女乘客起身离开座位将上半身探出窗外时,司机此时应当意识到自己先前的行为已经给女乘客带来了恐慌引起了误会,女乘客正在实施一个逃离举措;同时,司机也应当预见到女乘客在行使的车辆上离开座位并将上半身探出窗外是十分危险的举动,可能会导致其坠车死亡。不论是基于先前的行为,还是基于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客运责任,司机都负有排除危险、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义务。但是,司机仅仅是选择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却没有采取积极行为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司机的不作为与女乘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缪磊律师认为,司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司机偏航、态度恶劣、未予停车等行为和死者将身体探出车窗外的行为之间不具备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警方的情况通报,事发前,司机与死者之间便有争执。但这种争执的激烈程度远远不足以对死者产生巨大的人身威胁。从常理来说,根本无法预料死者会因此而采取将上身探出车窗的激烈举动。在整个事件中,我们需要注意到,死者的人身自由从未受到限制(其可以自由使用手机),人身安全没有遭遇到紧迫的威胁(司机自始至终未触碰过死者)。在这样的情况下,死者做出了解开安全带,将身体探出车窗外的这一动作完全出于死者的意愿。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她完全有能力判断此举会给自己带来的现实危险,因这一行为而带来的危害结果,显然应当由死者本人来承担。

二、遭遇紧急情况后,司机已尽可能规避风险。

警方认为:司机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 。

首先,矛盾本就因口角而起,言语的劝阻是否有用,行动的制止是否会导致女生恐惧更甚而做出更激烈的行为犹未可知。

其次,紧急停车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稍有经验的司机都会知道,在没有安全带保护且身体探出车窗外的时候紧急制动,会有将人甩出车辆的巨大风险。

最后,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的行为,已是司机在紧急情况中的最优解。死者起身离开座椅,说明解开了安全带,刹车明显不合时宜。轻刹减速,打开双闪,不仅提醒车外其外驾驶员此车有紧急情况,还降低了死者所面临的风险。

综合上述分析,司机的行为,足以证明司机已经在进行阻止危害后果发生的行动,不仅完整的履行了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对于自己难以控制的风险也做了基于道德义务的帮助。

三、死者坠地后,司机已履行对死者的救助义务。

据警方的情况通报,死者21时29分坠地,司机于21时30分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因搭载而产生的对于死者的救助义务也履行完毕。

综上,法律不强人所难,过度放大司机的能力与责任,苛求一名普通的货车司机在紧急情况下做出完美的应对,显然不切实际。因舆论的压力而草率定性,显然也背离了刑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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